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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伪造“父子关系”证明将叔叔拆迁房据为已有

来源:人民法制网时间:2021-09-26 11:21:05
导读: 近日,来自苏州市民朱云生反映其直管公房拆迁后被亲侄子朱彤伪造资料改名后出售,至今未能要回。朱云生于2019年9月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至今近两年。经姑苏区法院初审、中级法院终审,最终结果是,朱云生安置房没有了,赔偿款也没有拿到。侄子朱彤卖了属于朱云生的房屋,卖房款归朱彤所有。朱彤编造了诸多假证,骗取房产,结果却变为朱云生转让房产。

近日,来自苏州市民朱云生反映其直管公房拆迁后被亲侄子朱彤伪造资料改名后出售,至今未能要回。朱云生于2019年9月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至今近两年。经姑苏区法院初审、中级法院终审,最终结果是,朱云生安置房没有了,赔偿款也没有拿到。侄子朱彤卖了属于朱云生的房屋,卖房款归朱彤所有。朱彤编造了诸多假证,骗取房产,结果却变为朱云生转让房产。

朱云生全家及丈人自1989年起租住苏州市房管局直属公房醋库巷30号,该房由朱云生原单位分配分房及其丈人原租住房屋交换而来,租赁人为朱云生。朱鸿泉(朱云生的亲哥哥)在吴县木渎镇图书馆工作,住馆内,未落户籍,由朱云生帮助空挂户籍至醋库巷30号。后朱鸿泉分配到吴县图书馆优惠价自建房吴县文卫新村一套并全家居住,朱鸿泉户口未迁出。

1997年3月,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政府房屋动迁办公室实施对醋库巷43号街坊改造,需要拆迁醋库巷30号房屋,当时的拆迁政策是拆一还一。得知拆迁信息后,由于朱云生当时不在苏州市,遂委托朱鸿泉办理拆迁事宜。

朱鸿泉于1998年10月27日与朱云生见面,谈到儿子朱彤因为结婚无房,朱云生同意将安置房借出。朱彤居住后,2014年,朱云生发现该房已被其出售,问其原因,朱彤既不愿意说出真相,也不承认错误,更不愿意赔偿朱云生的经济损失。朱云生多次交涉无结果,遂于2019年委托律师至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该房档案,发现朱彤早就在1997起,冒充朱云生儿子,伪造多份假证明,于2002年成功骗取了房产证。

朱云生于2019年9月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朱彤侵占苏州市醋库巷10号2幢401室拆迁安置房,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并出具了从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取得的存档资料。

1、1997年9月6日,朱彤与拆迁办签订的个人购买安置房产协议书,其中第九条第二点:“该户拆迁安置资金由儿子朱彤出资,产权归朱彤所有。”

2、1999年12月28日,苏州市职业大学证明:“原住于醋库巷30号的朱云生与朱彤系父子关系,特此证明。”

3、2000年2月12日,朱彤伪造家庭协议,出资人为朱彤,产权归朱彤所有。父朱云生,儿朱彤,该协议由朱彤一人完成。

4、2000年2月12日《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具结书》,由朱彤签订,按朱彤户名发证。

被告一审一庭未参加,代理人律师出具了《拆迁房屋住户情况登记表》(附件5)、朱鸿泉签订的401室《拆迁安置协议书》(附件6),以及朱鸿泉居住证明及交纳水电费证明等。答辩认为,朱彤拥有合法拆迁权益,对法庭的提问,刘洪涛均答“不清楚”、“可能”。

一审二庭,被告提供了朱鸿泉有关拆迁安置期间的记事本8页复印件,和一庭后写的醋库巷老宅的拆迁情况及概说复印件3页。全盘推翻被告一庭提供的材料及答辩意见。改为1998年10月27日朱云生已同意以2万元转让拆迁安置权给朱鸿泉一家,并且原告方朱云生于28日收到此款,以此否定朱云生借房给朱彤,而是转让给朱彤。当问到为何有两份不同的《拆迁安置协议书》时,朱鸿泉不肯答。而朱鸿泉提供的记事本第000058页拆迁琐事部分却详细描述了签订协议的细节,可以证明该记载是伪造的,而判决书却认定是事实。

原告认为,朱彤1997年9月6日已假冒朱云生儿子签订了《安置协议书》,首先朱鸿泉记事产生的背景是为其骗取房产期间单方面的记载,不予认可。其次,醋库巷10号2幢401室房产当时价值30万元,朱云生不可能以2万元转让。付款2万元,无收条,认定是转让,无转让书。朱彤为了谋取房产,其后续一系列骗取房产证的假证明也证实了朱云生没有同意转让房产。而判决书又认定转让是事实。

一审三庭,被告又推翻了自己二庭的答辩,提出了一个故意混淆商品房租赁和公租房租赁的观点。认为,朱云生只享有租赁权,而租赁权是毫无价值的,该租赁房由朱彤出资,理应由朱彤享有,原告无经济损失。当时拆迁安置政策是购买同等面积安置房,原租赁户只需付出20%的商品房价格。

一审判决书结论:醋库巷30号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归属原告。原告同意将拆迁安置权益以2万元对价转让给朱鸿泉一家,并收取了相应款项,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其占有房屋并非侵占。朱彤虚构当事人身份关系获得不动产登记确实存在过错,但并未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至于其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不动产登记的其他法律后果,不在本案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法院在本案中不予理涉,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判决书,原告认为事实不清,判决不公。

1、原告提出被告提供假证明,事实上骗取了房产并出售,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未追究造假的法律后果,应属于民法审理范围。

2、记事本是被告为配合骗取房产单方面记载的,缺乏形成合同的要素,不能认定为合同关系。

3、证据及被告答辩都认定,《安置协议书》是1997年9月6日签订的,此日期为被告骗取房产开始日,而判决书却认定是1999年签订的,即判决认为是1998年转让房产后签订的。

4、朱彤在2000年时领取房产证时提供假证明,证实了朱云生未同意转让房产。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于2020年9月27日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上午去苏州市职业大学出示了苏州市职业大学1999年12月28日出具的朱云生与朱彤父子关系的假证明,由苏州市职业大学纪委蔡书记接待。2020年10月26日,由苏州市职业大学纪答复朱云生如下,今查档经与本人确认,证实你们两个非父子关系,此证明1999年开出,时间久远,加上多校合并,管理人员更替,开出情况难以查证。另经了解,有关售房事宜,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对于朱彤在此案中的错误问题,学校已在研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朱彤现任职于该校,系党员副教授。直至今天,也没有处理意见回复。

2020年11月3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2021年1月2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第05民终10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关于朱彤提供虚假身份关系签订安置协议并取得房产证、土地证事实,应由相关部门予以依法处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起诉至今近二年。经姑苏区法院初审、中级法院终审,最终结果是,原告安置房没有了,赔偿款也没有拿到。被告卖了属于原告的房屋,卖房款归被告所有。被告编造了诸多假证,骗取房产,转变为原告转让房产,被告合法取得房产。

( 责编: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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