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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频发:延安的教育怎么了?

来源:法治进行时时间:2020-09-30 06:50:23
导读: 近日,很多群众反映:近期延安市不知是怎么了,宝塔区马家湾小学一五年级学生跳楼身亡未息,宝塔区育英中学附小的小学生出现集体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近日,很多群众反映:近期延安市不知是怎么了,宝塔区马家湾小学一五年级学生跳楼身亡未息,宝塔区育英中学附小的小学生出现集体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宝塔中学同样是发生一起高三学生跳楼事件。质疑的诸多声音,引发一片“哗然”,微信圈随即也被爆屏。
       据宝塔中学学校一知情者称:“宝中今年发生了两起学生跳楼了,9月17日跳楼的高三学生家是宝塔区川口的,现在家长还在和学校处理中。今年4月8日晚上,18岁学生冯某某上完晚自习后,不知何故一跃而下,120送到市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学校赔了35万元平息。”,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学校除了对未成年人要尽到教育的义务外,还要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虽然学校已教育过学生,让其下课注意安全,但学校还要保证学校的设施符合标准,从而保证学生的安全。

       相关人士指出,延安出现这样矩阵式的事故,最起码反映出了这样几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教职员工的责任不到位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首先是弱势群体,属于被动的一方。教育机构中的教职员工以及上级综管部门,在学生进入学校的那天起,就有教育管理的义务。
       严格说,学生以及家长与学校之间就是合同关系,家长按照要求付费,那是家长们的义务,必须遵守。实际上也不能不遵守,在强势的教育机构以及学校面前,你不缴费就不能入学,很简单。
       而作为学校与教育机构,就有教育学生的义务,包括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就应该负起这个责任。如果出现事故,那就是校方责任。对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学生来说,学校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二是相关设施存有缺陷
       从几个案例上看,学校的设施都存在缺陷,且管理疏忽,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国家对建筑物的栏杆高度有明确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低层不应低于1.05米,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也规定中小学校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对学校而言,只能执行或者高于这个标准,还应该有相关的防护以及提醒措施。如果学校的楼梯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而导致学生坠楼,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流于形式
       制度是执行力的有效保证。
       据反映人说,延安各个学校都有一些相关的安全制度以及相关人员的考核制度。但是,很多都是流于形式,应付检查用的。在实际运行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是部分教师德不配位
       据学生家长反映,在延安的某些学校,打骂体罚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对学生的人格进行侮辱,语言不堪。学生正处于成长期,他们的世界观还没有完全形成,自尊心很强,在如此疾风暴雨的攻击之下,很容易形成偏执的想法。
       师者,传道受业解惑。学生是用来教育引导的,他们不是老师的出气筒,他们的人格应该获得最起码的尊重。
       我国相关民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作为教职员工,很多都是为人母、为人父,动辄对学生呵斥、诋毁甚至人身攻击,实在是不应该。社会上如果谁都利用自己的位置权势为所欲为,这个社会还怎么会和谐? 
       来源:法治进行时
( 责编:头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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