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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任何鉴定依据 中证造价成都公司涉嫌虚假鉴定

来源:今日华讯网时间:2020-05-25 14:39:55
导读: 2020年5月22日,成都付氏美姿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付氏公司)就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造价成都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向四川
        2020年5月22日,成都付氏美姿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付氏公司)就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造价成都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向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住建厅等部门进行了公开举报,称中证造价成都公司涉嫌虚假鉴定。而在此之前,原告成都市青羊区金茂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曾委托四川标准德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必达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但都因实物灭失、无任何鉴定依据,两家鉴定公司均向原告出具了终止鉴定函。

        付鹏程梦断园区
 
        2005年10月,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和解决就业,成都龙泉驿区大面镇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找到了成都民营企业家付鹏程,让他去龙泉大面镇洪河村投资建厂。
 
        因为有了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诚意和各种优惠政策,付鹏程通过实地考察,与洪河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场地协议”,约定洪河村将原村上废弃多年的砖瓦窑及周边的60.5亩土地出租给付氏公司使用,租期20年,初期命名为“付氏工业园”。
 
       2005年12月28日,龙泉驿区计划与经济发展局为付氏公司出具了建设项目立项登记通知。项目名称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变为“龙泉中良农民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合同签订后,付鹏程在这片占地60.5亩的废弃土地上,开始了填坑、平整场地,以及办公楼、厂房的修建。到2008年4月,付氏公司共组织投资上千万元,共修建各类建筑物、附属物和场地3万余平方米,在这片废弃的土地上一度出现欣欣向荣的景象。
 
       但在这个过程中,民营企业家付鹏程却因在简阳投资四川石桥粮油加工贸易区出了事。原来,简阳市政府明知触及国家土地红线的前提下,采取以租代征,未批先占形式把土地批给了付鹏程的公司打造“四川简阳石桥粮油加工贸易区”。园区最终因用地违规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叫停,而那些纷纷上马项目被迫中断。
 
        为消化“后遗症”,简阳方面宣称园区项目被叫停是因为付鹏程对外收取保证金、无资金实力所致,为此付鹏程因“合同诈骗”入狱,被判有期徒刑13年。“石桥园区”项目由此彻底瘫痪,同时,由于付氏公司法人付鹏程被捕入狱,龙泉驿区大面镇的项目也就此瘫痪。
 
        2008年7月29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对付氏公司龙泉驿洪河工业园进行强制管理,管理人是洪河村村委会。

       粉墨登场的“讨债人”盯上了拆迁补偿款
 
       2017年,在付鹏程还在服刑期间,大面镇洪河村村委会在付鹏程和付氏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不知晓和未授权的情况下,与龙泉驿大面街道签订了《付氏美姿源工业园区拆迁协议》,大面街道办在付鹏程及付氏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单方面对付氏工业园区进行测绘拆除,并按照农房的补偿标准将补偿款4700多万元打到了洪河村委会账户内,付氏工业园区随后被拆除。
 
       付鹏程告诉记者,根据国家补偿政策和协议,工业园地面上的附属物属于付氏公司所有,对土地的补偿归洪河村村委会所有。而对地面附属物的4700万元补偿是付氏公司所有,这是在租地中明确规定的。
 
        由于付鹏程还在服刑,这4700万元便由洪河村委会代管。正因为有了这47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一下子冒出了很多“讨债人”。付鹏程说,不排除有一些人内外勾结,在打这笔钱的主意。其中,为付氏工业园修建工程量近600多万并早已结清工程款的金茂公司就是其中一个。
 
        金茂公司法人黄华本来是付鹏程以前的朋友,在最初的修建中,也算帮过付氏公司。在没有任何支付依据的情况下,通过“运作”黄华从大面街道办拿走了1500万元。
 
        2018年,在工业园区建筑物和附属物完全灭失以及没有施工图、竣工图等相关工程资料的情况下,金茂公司黄华私刻成都付氏美姿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伪造了《补充协议》(注:私刻的印章和《补充协议》均做了司法鉴定),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讼至成都龙泉驿区法院并成功冻结赔偿款2500万元。
 
       2018年9月,入狱11年5个月的付鹏程提前出狱。作为龙泉驿洪河工业园开发建设的最初投资人和组织人,付鹏程找到洪河村委会负责人要求拿回属于付氏公司的款项,但得到的答复是4700万元拆迁款被冻结了。
 
        而付氏公司2006-2007年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款项,在2019年2月才由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执行支付。
 
        第三次鉴定是如何出笼的?
 
        金茂公司的起诉立案后,付鹏程只得强打精神去应对。随后,进入了龙泉驿区法院的调查取证阶段,其时间长达近两年。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工程量和工程单价成了争议的焦点。无奈之下,龙泉驿区法院用抽签的方式决定了鉴定机构:第一家为四川标准德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家为成都必达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付鹏程告诉记者:园区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于2007年初就成了烂尾工程,诉讼中我公司咨询了多家法院网上公布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得到的回复是做工程造价鉴定必须具备相关鉴定的实物存在,而勘查、设计、监理、施工、施工图纸、竣工、竣工图纸、验收、交付等资料和现场照片,包括购买钢材、砖、河沙、水泥等资料、文件,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而金茂黄华根本就没有这些资料。
 
        2019年6月4日,第一家鉴定机构四川标准德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给龙泉驿区法院《终止鉴定函》中已明确载明龙泉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要求,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作出终止鉴定。
 
        随后,龙泉驿区法院又委托了第二家鉴定机构:而四川必达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使用大面街道单方面测绘数据作为依据(非法无效证据) 对已经灭失的付氏工业园区进行“无中生有”的鉴定。
 
        此时,此案件已引起多家媒体的关注和报道。2019年12月23日,四川必达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给龙泉驿区法院出具了《终止鉴定函》要求终止鉴定。
 
        紧接着,龙泉驿区法院又委托了第三家鉴定机构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公司。2020年2月3日中证造价成都分公司在无任何鉴定依据下,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发出了中证函(2020)龙泉92-1号“要求当事人尽快补充鉴资料的工作联系函”,要求补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会议纪要、洽商记录及文件、本案所涉及的施工设计图、竣工图、隐蔽验收资料、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收方签证资料、地勘资料、原始地貌测绘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与案件有关的庭审资料及反诉状等、原被告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争议资料等。在原被告没有补充任何资料的情况下,2020年5月6日,中证造价成都分公司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鉴定金额2261万余元。
 
       举报鉴定涉嫌造假
 
       2020年5月22日,针对中证造价成都分公司出具的这份无中生有的《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付鹏程向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举报中证造价成都分公司涉嫌鉴定造假。


​《鉴定意见书》显示:还未接受委托,鉴定人员提前半年就开始了现场勘查
 
       付氏公司称,这份《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在鉴定过程中出现六大硬伤。最令付鹏程哭笑不得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五条“鉴定人员于2019年3月19日对大面工业园区相关工程进行了现场踏勘”,而本鉴定委托日期却为2019年12月26日,难道中证造价成都分公司提前就知道半年后金茂公司会委托其鉴定?
 
       付氏公司在举报中指出:由于本工程无施工图、竣工图及相关竣工资料,且工程实物已毁灭并且为未完工程,现场踏勘也未采取相关措施,对此征求意见稿的工程量存在很大的异议。
 
        1、送检材料未提供开工报告、竣工报告,本工程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工程是否合格验收?而本工程实际为未完工程,征求意见稿却按工程已竣工且验收合格进行鉴定,是不正确的。
 
        2、送鉴材料未提供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竣工资料等相关材料,在工程概况(层高、檐高、跨度、轴距、使用功能)、施工完成情况不明的情况下,原参照物已毁灭且为未完工程,请问鉴定单位指标测算依据是什么?
 
        3、征求意见稿中建筑面积、堡坎及绿化按照“洪河村委员会(付氏美工业园区)房产面积测绘报告”计量,而报告主要是对房产面积、地物、地貌进行测绘,并未对建筑物的隐蔽部分、结构部分、做法等进行明确。更何况该测绘报告是在未经成都付氏美姿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付鹏程知晓的情况下,由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单方面委托所做的测绘报告;在法院庭审质证中,成都付氏美姿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或付鹏程都没有认可该测绘报告;该测绘报 告不系工程施工资料范畴,因此,对此报告作为鉴定依据,我方不认可。
 
       (1)房产面积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不一致,且本工程为未完工程,请问房产面积能否作为建筑面积的鉴定依据?
 
       (2)请问鉴定意见中砂浆强度等级、砂浆勾缝、草皮等是怎么确定的?
 
        4、征求意见稿土方工程鉴定依据是什么?大型机械进出场的依据是什么?
 
        5、安装工程单价依据是什么?
 
        付鹏程称,中证造价成都公司出具的征求意见稿中,所涉及的鉴定方法的采用,以及量价费的计取都存在重大错误,仅依据现有送鉴资料完全不具备鉴定条件,其结果肯定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涉嫌虚假鉴定。
 
       记者采访多家评估机构和审计公司均称,在实物灭失,又没有相关工程资料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和评估的,鉴定评估人员是需要和鉴定评估参照物合影的,如果用成本法来鉴定评估的话,价格是很低的,而且对方一旦不认可,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此事件的后续情况,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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