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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借款找谁要?多次开庭审不明的“借贷案”!

来源:时间:2021-02-04 21:43:15
导读: 370万元钱实打实的出去了,房子实打实的落在了当事人名下,谁来偿还怎能成为踢来踢去的“皮球”?这一纸有借款人、担保人、证明人签名的借款协议所引发的“债权”借款纠纷该何去何从?


涉案借款协议

 

  韩道龙与鄢来芳、郝华林、韩军等民间借贷案,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法院及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审理,竟然逐步进入一个“死胡同”——韩道龙说,自己借出去的370万元钱找不到要钱的下家了!

  借款调解结案
 


涉案收条

  2017年9月1日,韩道龙作为出借方与借款方郝华林、鄢来芳签订了借款协议,韩军作为担保人、于居龙作为证明人也在该协议上签字。2017年9月5日,郝华林、鄢来芳出具收条,共收到韩道龙借款370万元整,并在收条里承诺:如逾期还息,借款视为立刻到期。

  郝华林、鄢来芳未履行还款义务,韩道龙将借款方郝华林、鄢来芳和担保人韩军诉至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鲁1003民初1114号调解书:一、鄢来芳、郝华林欠付韩道龙借款3700000元,于2018年4月17日前支付本金3700000元及截止到2018年3月9日的利息合计4183666元;二、鄢来芳、郝华林如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应当支付本金3700000元并支付2018年3月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70万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韩军偿还借款

  该调解书执行期间,担保人韩军跳出来,以第三人的身份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2018)鲁1003民初1114号调解书。
 


认定韩军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虽然撤销了(2018)鲁1003民初1114号调解书,但是认为,韩道龙通过薛进香账户转入王占领账户370万元,事实清楚,韩军陈述韩道龙与其共同购买房产投资(韩道龙否认)未提供证据证实。韩军在庭审中自认如定性为借款应为其本人所借,案涉借款本息应当由韩军向韩道龙偿还。

  驳回全部诉求

  2020年5月22日,韩道龙与韩华南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涉案借款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给韩华南,并书面通知韩军向韩华南履行全部义务。韩华南据此协议将韩军起诉到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韩道龙、鄢来芳、郝华林、于居龙、薛进香等为第三人。
 


法院分析后作出判决

  文登区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协议并非鄢来芳、郝华林向韩道龙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韩道龙亦并未向鄢来芳、郝华林实际支付借款,故即原告主张的债权并不成立。事实上,韩华南并没有向鄢来芳、郝华林主张债权,而是向涉案借款协议的担保人(实际借款人)韩军主张债权,法院据此驳回韩华南向韩军主张债权的请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于法无据!

  上诉祈求公正

  韩华南认为,一审法院以涉案借款协议并非鄢来芳、郝华林向韩道龙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韩道龙亦并未向鄢来芳、郝华林实际交付借款的认定否定“韩道龙与鄢来芳、郝华林不存在借贷关系”进而推定“韩道龙未向韩军交付借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思维逻辑混乱。

  二审法院的审理不能忽视韩军在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撤4号案件庭审中,“如果370万元定性为借款,借款人应当是韩军,因为55套房产是韩军购买”和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2676号案件庭审中,“370万是我(韩军)向韩道龙的借款”等的庭审笔录。这是决定案件公平公正判决的重中之重。
 


上诉状内容

  370万元钱实打实的出去了,房子实打实的落在了当事人名下,谁来偿还怎能成为踢来踢去的“皮球”?

  这一纸有借款人、担保人、证明人签名的借款协议所引发的“债权”借款纠纷该何去何从?

  这起案件已经上诉到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让我们期待威海中院的法官们抽丝剥茧、慧眼识金,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责编:紫东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