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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莘县:盐业公司“内退”人员,期待分流安置

来源:时间:2020-03-22 16:59:22
导读: 莘县盐业公司部分员工,向我单位反映了他们未提出申请被单位“强制内退”的情况,反映称内退程序违背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连基本的内退的待遇都无法保证。他们希望引起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和盐业公司的重视,对他们妥善的分流安置工作。

编者的话:莘县盐业公司部分员工,向我单位反映了他们未提出申请被单位“强制内退”的情况,反映称内退程序违背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连基本的内退的待遇都无法保证。他们希望引起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和盐业公司的重视,对他们妥善的分流安置工作。现将其来信照登,呼吁依法依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我们是莘县盐业公司(莘县盐务局)的正式员工,因内退未分流安置事宜,我们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政策,反应如下,望领导给予高度重视,并妥善解决我们所反映的下述问题。

我们按照本单位要求,在2016年之前,不分男女在年龄达到45周岁以上不到法定年龄时段期间被单位单方面强制办理内退手续,即被要求“在本单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而保留劳动关系。我们被内退的时间,长的距今已有17年(2003年)、短的距今也已5年左右(2015年)。内退以后,单位每月发给我们内退生活费以给予生活上的最低生活补贴,内退生活费就几百元不等,一般内退费约为500元左右。另外,单位在内退期间按照内退人员的具体情况为内退人员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当然内退生活费包含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该个人部分应缴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在发放内退生活费之前直接予以扣除。

我们内退以后,发给我们的内退生活费根本不足以养活我们自己,更不要说照顾其他家庭成员。后来,我们发现我们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对我们的内退不符合国家内退的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莘县盐业公司强制我们内退实属不合法。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9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据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内退最低年龄为男性企业员工应当于55周岁以上、女性企业员工应当于45周岁以上(女工人)或者50周岁以上(女干部),且是否内退应当经由职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企业领导给予批准。综上所述,我们的内退不符合国家内退条件,原工作单位莘县盐业公司侵犯了我们继续工作劳动的合法权益。

我们被强制内退人员根本不符合上述内退法律规定,我们不仅年龄不符合要求,而且也根本没有申请内退,我们是被强制内退的。令人不满的是,内退生活费比较低,且每年都分文不涨。另外,扣除缴纳的个人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以后,实际到我们手中的生活费少之又少,有的人还需要垫付资金。

更令人不能接受的是,2019年1月以来单位停止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20年1月以来单位停发了我们被强制内退的内退生活费。

我们被强制内退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现在我们依据法律及政策,结合原用人单位莘县盐业公司的现实情况,我们要求给予我们这些内退人员妥善的分流安置。

我们的具体诉求是:请求领导依法督促有关职权部门结合我们的原工作单位莘县盐业公司给予我们妥善的分流安置,正常工作上班,劳动关系及职务职级随转;工龄(内退不等于退休,保留了劳动关系,内退期间依法也算工龄)继续计算,并且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待遇不低于被分流安置到新单位的职工所享有的相关待遇标准;补缴2019年全年的保险费用,补发2020年1-3月份工资。

我们完全符合分流安置的条件,且分流安置在我们市县辖区内市对内退或者被内退人员安置的通常做法。聊城市其他县市已经对要求分流安置的大部分内退人员完成分流安置工作,分流安置到的新单位多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另外,莘县盐业公司也具备对我们分流安置的各项条件,且省政府也有红头文件要求当地有关机关妥善合法合理地解决内退人员申请的分流安置问题。

上述因我们内退事宜而合法要求的合理分流安置问题,我们依据客观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政策,特反映如上事实情况,望有关部门各级领导给予妥善处理,并依法督促有关职权部门、莘县盐业公司给予我们妥善的分流安置工作。

莘县盐业公司职工:王贵斌、周弟、王英奇、王贵忠、王忠义

谢照林、罗敏、袁振山、李淑香、杨奇侠

( 责编:中外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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