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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一案竟出35份“互掐”裁判谁是谁非?

来源:时间:2022-04-26 17:16:08
导读: 这是十八年前发生在天津市宝坻区的一起聚众涉恶案,2004年6月24日21时许,正在路边接听手机的青年张某无辜被双佳科技公司的经理李爱民率其员工多人打成重伤,并致六级
      这是十八年前发生在天津市宝坻区的一起聚众涉恶案,2004年6月24日21时许,正在路边接听手机的青年张某无辜被双佳科技公司的经理李爱民率其员工多人打成重伤,并致六级残,八级残和十级残,但由于打人者有势力,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枉法袒护,不仅遗漏多名被告,且也仅将被顶罪的薛某判刑一年,并涉嫌“纸面服刑”。受害者张某至今也未依法得到应有的赔偿,仅残疾金一项就少获赔了88万元之多,且还仍在治疗,甚至连骨折内固定钢板由于医院未提供型号至今也还未取出,但后续治疗费却被判由受害者自己承担。
      提起本案,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因为在十几年前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制文萃报》,就曾以两个整版刊发了《受害人为什么不服判决》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之痛》两篇法律咨询报道,并曾被搜狐,网易,新浪,凤凰、北京时间等众多媒体吵得沸沸扬扬。然而在天津翻案比登天还难,本案引发的由上百名法官作出的数十份“对掐”裁判就是最有力的证据。明明有了重伤鉴定,轻伤判决却无人纠正;明明是聚众涉恶的头目,如今却当上了政协委员;明明是刑事伤害,却被认定为“工伤”事故;明明是上诉到二审,却仍由一审法官代表二审提讯被告;明明是有新的事实,但却被判是重复诉讼;明明是医院伪造病历,使用不合格的医疗器材,却被判向医院赔礼道歉;等等,等等。十八年的经历无法一一表述,数十份的“对掐”裁判到底谁是谁非?宝坻区法院的两任院长杨志强和戚忠东都承认本案有错,为何不启动院长纠错机制?天津第一中级法院已受理了受害人的 《刑事再审申请书》,为何10年没有消息?该院原刑庭庭长、现任三中院副院长的张立新曾说本案应退回公安补充侦察,为何一直没有退回?本案本应由打人者的用人单位负责赔偿,为何至今一分未赔?
      感谢中央最近又出台了“政法干警十个严禁,”而在本案中严重违反了“十个严禁”的干警该如何追责?那么多的枉法裁判又该如何纠正?我们期待着,期待着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期待着政法系统能有令必行,期待着打破天津公检法的反常平静,清除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害群之马,让那些不作为、乱作为的政法干部没有容身之地,确保扫黑除恶依法进行,确保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能警钟长鸣。(张永兴)
 
 
 
1 (2004)宝刑初字461号刑附民判决书 19 (2021)津0115民初9011号民事裁定书
2 (2005)一中刑终字161号裁定书 20 (2022)津01民终1267号民事裁定书
3 (2008)一中民一终字861号民事判决书 21 (2022)津0115号民初2209号民事裁定书
4 (2010)宝民初字438号民事判决书 22 (2022)津0115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
5 (2010)一中民四终字714号民事判决书 23 (2022)津0115民初2458号民事裁定书
6 (2010)一中民四终字714号裁定书 24 (2008)宝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
7 (2010)宝民初字2697号民事判决书 25 (2009)一中民四终字904号民事判决书
8 (2010)宝民初字2697号裁定书(1) 26 (2010)津高民申字1037号民事裁定书
9 (2010)宝民初字2697号裁定书(2) 27 (2011)宝民初字4040号民事裁定书
10 (2021)津0115民初10049号民事判决书 28 (2019)津0115民初1575号民事裁定书
11 (2006)宝民初字851号民事判决书 29 (2019)津01民终5089号民事裁定书
12 (2015)宝民初字1279号民事判决书 30 (2019)津民申字1791号民事裁定书
13 (2015)一中民四终字0817号民事判决书 31 (2020)津0115民初8790号民事裁定书
14 (2015)津高民申1361号民事裁定书 32 (2021)津01民终5978号民事裁定书
15 (2011)宝民初字3151号民事判决书 33 (2011)一中民四终字507号民事裁定书
16 (2012)一中民四终字0611号民事判决书 34 (2009)宝民初字1058号民事判决书
17 (2011)津高民申字0075号民事裁定书 35 (2022)津0115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
18  一中院(2007)547号裁定书    
 
 
 
( 责编:张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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